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规定
(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制度,加强留学生守法意识,进一步规范外国留学生的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和办理流程,确保签证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留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入学注册期限内,持 X 字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到校报到,持居留许可的留学生,居留许可到期前一个月,到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延期,过期后果自负。
第二条 留学生持有X1字签证入境的有效期为30日,入境后务必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登记相关签证信息,并按要求办理住宿备查卡,进行体检或体检确认,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准备好所需材料,于入境日(含入境当日)30日内完成签证变更居留许可手续,过期将被处以罚款。居留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出入境。
第三条 X2字签证为单次签证,在学期间不能离开中国,否则无法入境返校。因X2字签证期限的显示方式各有不同,请持有者仔细检查本人的X2字签证有效期,且必须在有效期内离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
第四条 根据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将居留许可变更为停留时,收费标准为每次160元,因此,根据留学生申请居留许可业务种类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用。
第五条 不同类别的留学生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延期时间上的规定。
(一)自费生(学历生):自费生的居留许可按注册学期而定,最多延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具体时间和日期由班主任老师按实际情况办理,原则上春季学期延至次年 1月15日,秋季学期延至次年7月15日。
(二)进修生:持X2字签证的留学生,无需办理居留许可。持X1字签证者,办理居留许可的时间根据其注册学期而定。
(三)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居留许可按照学制时间办理,如需延期,最多延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具体时间和日期由班主任老师按实际情况办理,原则上春季学期延至次年1月15日,秋季学期延至次年7月15日,办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条 在校外居住的来华留学生应在入境后24小时之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并将已办理完的住宿备查卡复印件提交到学生工作办公室(注:学生留存原件,以备用于其他情况)。校内住宿的学生入境后24小时内必须到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住宿信息,按照要求办理住宿备查卡。来华留学生,无论住校内还是校外,未及时登记住宿信息,构成非法居留的,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
第七条 校外住宿留学生住宿地址发生更换,需3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更新住宿信息,同时更换最新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并携带原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未及时办理备查卡,构成非法居留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
第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变更其居留许可:
(一)在校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学历生)或取消学习资格(进修生等)处分的学生,将其居留许可变更为停留,责令其限期离境。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的留学生,将取消其学习资格(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在中国境内的,将立即注销其居留许可签证,若在中国境内的,将缩短其居留许可,责令其限期离境。
(三)若留学生本人提出休学、退学申请,并获得学院批准后,须将其居留许可变更为停留,并限期离境。
(四)若留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获得学院批准后,将立即缩短其居留许可,学生须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转入新学校,并将居留许可换发为所在学校的签证。
以上四种情形,若留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离境或者换发新签证,导致签证逾期的情况,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
第九条 若护照不慎丢失、损毁,或者护照到期需更换新护照,应在取得新护照10日内,携带新护照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前往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费用自理。如因在中国境内补办护照而未在10日内办理新的居留许可的,构成非法居留的,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
第十条 根据出入境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如更新、丢失补办新护照或办理各种签证变更手续后,及时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的留学生,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
第十一条 学生应牢记自己居留许可证(签证)的到期日,在居留许可有效期满一个月之前到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留学生出现签证或居留许可逾期,无住宿登记或住宿登记过期,都视为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形成非法居留,将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重对其依法进行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分,并按情节轻重劝其回国或驱逐出境,留学生本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
第十二条 未满18周岁的留学生在华办理居留许可,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件不全,无法顺利办理居留许可的情况,责任自负,且学院有权将其劝退。
第十三条 根据《国际教育学院关于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因个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入境后在校外住宿或在校外住宿地址变更3天之内未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住宿信息登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7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8-1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15-21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22-2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30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机关认定非法就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并取消其当年申请奖学金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勒令退学。
(一)签证过期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具体见本规定十三条;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责令其限期离境。
(二)更换护照10日内或者变更住宿地址后3日内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被公安机关处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三)擅自改动或伪造签证申请表等申请签证相关文件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四)出借本人护照供他人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具有其他违反出入境管理制度行为者,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十五条 如留学生的亲属需要来华,则可申请 S 字签证。S2字签证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入境次数为一次,且必须在有效期内离境,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持S1字签证入境的亲属,须在30日内变更长期居留许可,原则上学院不为学生亲属办理居留许可签证,如有需要,学院可出具在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未成功变更居留许可,则需在签证到期前离境,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
第十六条 根据出入境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持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如在校期间需要校外实习或勤工助学,需要申请加注实习或加注勤工助学,如未按照学院规定加注,而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法就业的留学生,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本条款根据学校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签证及居留许可办理流程
因留学生在办理签证时,不同情况所需要的签证申请材料及流程有所差异,现列出以下几种情况:
(一)X1字签证持有者(新生)申请居留许可:
需准备以下材料:
1.在津监护人公证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需到天津公证处进行公证,且在津监护人必须是天津本地人或者是持有天津居住证的外地人,外国人不可担任在津监护人,且此材料需留学生入境一周内准备齐全)
2.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此材料需留学生入境前准备齐全,且委托书需在学生自己国家进行公证,并附有中文内容。)
(注:上述两种材料针对未满18周岁的新生)
3.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出入境系统中有住宿登记信息)。
4.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或体检合格证。
5.护照原件;
6.1张2寸照片
7.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且学习期限需与学生本人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致);
8.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9.《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201表);
10.本人亲自前往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签证受理点拍照,采集个人信息,获得条形码。
11.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二)X1字签证持有者(老生)申请居留许可:
需准备以下材料:
1.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出入境系统中有住宿登记信息);
2.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或体检合格证;
3.护照原件;
4.1张2寸照片;
5.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6.在学证明;
7.在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持本校居留许可的留学生申请居留许可延期
需准备以下材料:
1.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出入境系统中有住宿登记信息);
2.护照原件;
3.1张2寸照片;
4.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5.在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四)持外校居留许可的留学生转校后申请居留许可延期
需准备以下材料:
1. 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出入境系统中有住宿登记信息);
2. 护照原件;
3. 1张2寸照片;
4. 录取通知书(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5. 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6. 转学证明或结业(毕业)证书(需由转入的学校提供原件,并且相关老师核实之后方可生效);
7. 在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五)休学或退学时的签证办理
留学生申请退(休)学,须将居留许可变更为停留签证。
步骤1: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退(休)学手续;
步骤2:凭已办理完的《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休(退)学申请表》,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变更居留许可,需准备以下材料:
1. 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出入境系统中有住宿登记信息);
2. 护照原件;
3. 1张2寸照片;
4. 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5. 在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注:签证更改至少需要十个工作日时间,不要提前预订或购买机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转学时的签证办理
留学生申请转学,须缩短居留许可期限。
步骤1: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转学手续;
步骤2:凭已办理完的转学申请材料,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缩短居留许可,需准备以下材料:
1.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出入境系统中有住宿登记信息);
2.护照原件;
3.1张2寸照片;
4.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5.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注:签证更改至少需要十个工作日时间,请联系好转入学校,及时到新学校报到,并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将居留许可变更为新学校的居留许可。
(七)护照丢失补办
护照丢失后,应按以下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步骤1:立即前往丢失地附近派出所报案,领取报失证明;
步骤2: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具在学证明;
步骤3:持派出所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和学院开具的在学证明,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院校科)开具《护照遗失证明》;
步骤4:凭《护照遗失证明》前往本国驻中国领事馆申请新护照;
步骤5:原则上要求30日内必须取得新护照,并向出入境管理局(院校科)报备,如未按期取得新护照,提供本国领事馆的延期领取护照的函件,标明延期发证的原因;
步骤6:领取新护照10日内,携带新护照重新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备查卡》,然后到国际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新的居留许可。
所需材料如下:
1.新护照原件;
2.护照遗失证明;
3. 1张2寸照片;
4. 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5. 新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
6. 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注: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补办护照而未在10日内办理新的居留许可,将构成非法居留。
(八)更换新护照
如护照到期,需要更换新护照,应按以下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步骤1: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领确认函,获得更换护照确认函(根据使馆要求办理);
步骤2:凭《确认函》前往本国驻中国领事馆或者本国领事馆申请新护照,同时向大使馆索要换发护照时的回执单,于30日内将回执单提交至出入境管理局(院校科);
步骤3:领取新护照10日内,携带新老护照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然后到国际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新居留许可。
所需材料如下:
1.新护照原件,老护照原件;
2. 1张2寸照片;
3. 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4. 新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备查卡;
5. 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注:留学生在中国境内更换护照而未在10日内办理新的居留许可,将构成非法居留,责任由学生自负;在本国获得新护照的留学生,若持有X1字签证,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签证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签证及居留许可办理提示
(一)入境体检
1. 未做过体检者,到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2-1126号)体检。体检时需空腹,2张2寸照片、护照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办理。(联系电话:022-66706315 022-66706317)
2. 曾经做过体检者,须持完整体检报告(含外国人体格检查表、X光片及各类化验报告等)、护照、2张2寸照片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到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2-1126号)进行体检认证,认证合格将获得体检合格证,认证不合格,则须根据要求重新进行体检,并获得体检合格证。
(二)居留许可办理
1. 办理地点: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中心(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
2.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9:00至17:00;星期五至星期六9:00至16:00。
3.领取时间:根据出入境出具的回执单,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国际教育学院
2024年8月